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 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 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在本市城市规化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进展。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六条 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进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进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九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根据批准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需要变更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新区选址应当避开水源地和文物古迹。第十二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根据规定控制建筑高度,保持城市的传统建筑风格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