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论文抄袭的认定标准 1
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 200 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2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制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
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总字数的 15%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
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 15% 5
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
其他由四川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夜空为抄袭行为的 第六条,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重复内容占本人总字数比例在 30%以内的,认定为轻度抄袭;30%~50%中度抄袭;超过 50%严重抄袭 第八条,对抄袭行为的处理 (一)、对授位(毕业)前被发现或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论文作者的处理 由相关学院对论文作者进行批判教育、责令改正,并可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毕业)申请(答辩)资格等处理 (二)对授位(毕业)后被举报具有抄袭行为的学位(毕业)作者的处理 1
对于毕业后依旧继续攻读我校高一级学位的在读学生,可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可同时给予撤销所获学位、注销所获学历证书(包括电子注册证书)等处理; 2
对于毕业后在我校工作的当事人,视抄袭程度、认错态度、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学校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按相关程序给予通报批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或开除等处分,同时可给予暂停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一定时间、取消导师资格或导师申报资格、撤销因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