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是生命吗?胚胎有人的基本权利吗?从目前主流观念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还没有将胚胎视为民事主体的规定,所以胚胎不具有人的地位和权利。因此,有些国家对试管婴儿技术中剩余胚胎用于科学讨论实行谨慎开放的态度。如英国允许讨论不超过卵子受精后 14 天的胚胎。因为 14 天前的胚胎属于早期胚胎阶段,没有神经和大脑,处于无知觉和感觉的阶段,不具备人的意识和个性特征。还有一种新的试管婴儿技术叫“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对体外受精发育的胚胎逐个进行基因分析,从中筛选出一个没有遗传缺陷的胚胎移植到母亲体内。英国伦敦大学医学院的医生,就曾经为一名 27 岁的妇女(该不孕妇女携带乳腺癌基因)进行胚胎筛选,在 15 个受精卵中找到 2 个不含有致癌基因的健康受精卵,再将之植入母体子宫。事实上,“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在某些国家已用于性别筛选,比如美国现有提供试管婴儿技术的诊所中,有 42%的诊所提供胚胎性别筛选服务,平均每 11 个做植入前基因诊断的胚胎中就有 1 个是做性别筛选。然而,目前关于智商、身高、容貌等特性与基因的明确关系尚不清楚,也没有相关基因可用于植入前基因诊断。不过,现代分子遗传学与医学的进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基因谜团也将被破译;或许在今后的某一天,真的能通过“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来设计和选择宝宝的头发颜色、眼睛大小、个子高矮、身材胖瘦、智商高低等。试管婴儿技术带来的影响,不是一个纯粹的生育孩子方法和如何生育孩子的技术问题。这项技术本身并无对错,关键就要看我们如何利用它去造福人类,最大程度地去避开它的害处。科学进展的进程不可阻挡。人类生活的幸福与否,肯定不只是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事,需要许多人的共同努力。这里始终有一个科学技术与社会进展的协调问题,也始终有一个科学技术与人文的对接问题。对于“性善”的试管婴儿技术,要使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加以引导、调控和制约。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项技术本身的应用与管理应建立严格的管理体制,使之走上科学化、法律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避开被误用和滥用。试管婴儿的出现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希望,给大家提供了生育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国家也在不断的支持鼓舞试管婴儿助孕技术,试管婴儿与设计试管婴儿 (1)试管婴儿是利用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等技术繁殖个体,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不孕夫妇的生育问题。 (2)设计试管婴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