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律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均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招收和调动工作
第四条企业招收职工,应本着“面对市场、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
第六条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
(二)持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七条本市下岗职工要求再就业,必须按规定到市或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下岗登记手续,领取《下岗职工证》
第八条外来劳动力到本市求职的,按《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企业招收职工,应拟定招工简章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招工简章应包括用工数量、岗位工种、工作期限、用工条件、劳动酬劳、社会保险、招收办法等内容
其对象应主要是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其中招收企业下岗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30%
外地企业和职业介绍机构在本市招收职工,必须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企业招收外国公民或转移粮户关系的农村人口,需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招收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大中专、技职校、职高毕业生以及按规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或《技术等级证》的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招收职工应根据审批的招工简章,主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企业招收的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