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老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推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披露、评估和使用活动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那么,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平安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鼓舞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省开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劳动保障、平安监管、环保、科技、公安、教育、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披露和使用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省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省级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互为所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范围: (一)企业根本情况 (1)企业性质、名称、地址、设立日期; (2)法定代表人姓名; (3)股东成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