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铁路货运检查工作管理,提高货运检查工作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及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以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是明确铁路货运检查作业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 铁路货运检查工作是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铁路货运检查员主要承担铁路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车)交接检查工作,是铁路行车的主要工种
第四条 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人负责货运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货运检查工作的技术业务指导,强化基础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督促落实作业标准,提高货运检查人员素养和工作质量
第五条 铁路局应根据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纳新技术、新设备,改善货运检查作业条件,改进检查手段,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铁路货运检查实行区段负责制
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中间站停车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要及时处理
中间站应保证货物列车安全继运到下一货运检查站
第二章货运检查站第一节定义及分类第七条 货运检查站是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 35 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
第八条 货运检查站分为路网性和区域性货运检查站
路网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铁道部公布的编组站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是指除路网性货运检查站外,铁路局管内有货运检查作业的技术作业站
第九条 区域性货运检查站由铁路局自定,报铁道部备案、公布
铁路局间交接货运检查站的撤销应报铁道部批准、公布
第二节基本要求第+条 货运检查站应根据货运检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生产机构,并配齐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货运检查站应设置货运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