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仔细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根据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法律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进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鼓舞先进、鞭策后进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和实行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 5 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
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