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工作标准 1、预防接种工作标准第一章机构、人员及职责其次章疫苗使用管理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第四章预防接种效劳第五章预防接种异样反响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第六章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第七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把握第八章资料管理第九章督导、考核与评价第十章试验室管理第十一章附录附件一预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附件二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附件三常见疑似预防接种异样反响的诊治原那么附件四几种主要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把握工作要点附件五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表格第一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1 机构 1
1 疾病预防把握机构 1
1 国家疾病预防把握中心设立免疫规划中心
2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把握机构设立负责免疫规划工作的业务科〔所、室〕
2 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2、3 预防接种单位 1
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气构〔以下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容许证件;1
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1
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4 担当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气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3 接种单位承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把握机构的技术指导,并依据预防接种工件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担当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2 人员 2
1 各级疾病预防把握机构和乡镇、社区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效劳人口、 3、效劳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接种单位依据工作任务,合理支配工作人员
担当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