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单价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批量购进,为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需要而储备的有关物资资料,应作为存货进行管理和核算
对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很短,在业务活动中随购随用的消耗物资,直接作为有关支出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固定资产最大限度为学校教育服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固定资产采购计划;(二)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三)审核批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五)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