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非营利性机构(医院+学校)讨论问题 1:财务并表A 公司收购了一家公立医院后,公立医院改制为有限公司,但仍然为非营利性医院。A 公司能够控制该医院,但由于非营利性医院不能分红,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影响 A 公司合并该医院的报表?是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对该非营利性医院进行会计核算?在实务中,拟上市公司(或其改制前的原集团公司)举办的学校、医院等主要有两大基本类型。一类是国有企业举办的主要为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服务的学校和医院,属于以往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模式所遗留下来的社会职能.如前所述,在改制设立拟上市公司时,对此类社会职能通常需要予以剥离,不进入改制后新设的拟上市公司,也不纳入拟上市公司的申报财务报表中。 另一类是企业作为投资举办的非公立(民办)学校和医院。这类学校和医院对外提供服务,并就其所提供的教育和医疗服务向接受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企业出资举办此类学校和医院的目的,一是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形象;以及通过举办专业设置与本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的学校,达到为本企业储备后续人力资源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猎取投资回报的考虑。对于上述第二类学校和医院是否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同样应当以控制是否存在为基础进行推断,即本企业能否控制所举办的学校、医院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此猎取相应的经济利益。由于学校和医院的特别性,企业和注册会计师需要重点关注构成“控制"的另一项标准,即能否从所举办的学校和医院的经营活动中猎取经济利益,以及经济利益的猎取方式。 我们理解,“控制”的定义中所称的经济利益,是指在企业扣除负债后的剩余净资产中所享有的剩余权益,即基于权益持有者的身份而享有的剩余权益和承担的剩余风险,而不包含基于所提供的管理服务和财产出租而收取的管理费和租金等形式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必须载明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同时还对出资者取得回报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规定了在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考虑的因素;要求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要求将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所作出的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以及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