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A:上海光源辐射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版 试行)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讨论所2024 年 4 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1第三章 剂量限值2第四章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与个人剂量监测3第五章 放射性工作区4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4第七章 上海光源的安全运行5第八章 辐射监测5第九章 放射性废物收集贮存6第十章 紧急措施7第十一章 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保障上海同步辐射光源(简称“上海光源”)的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上海光源所在园区周围环境,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24),结合上海光源的辐射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光源工作、学习和参观的人员在实践和干预中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第三条 奖惩制度所有在上海光源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本规程。凡在辐射安全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凡违反本规程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判教育、停止放射性工作或行政处分。第四条 运行装置等部门或个人,应优化操作程序、改进工艺流程、促进材料、部件及设备等的合理再利用,尽可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发生.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五条 上海光源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讨论所所长;(2)辐射安全主管副所长或辐射安全协管所长助理;(3)科学讨论处主管技术安全的处长;(4)技术安全技术部正副主任;(5)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所长是辐射安全的最高责任人。第六条 基本职责 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宜进行调查、协调、审议、建议和决策:(1)辐射安全基本方针的制定;(2)辐射安全规程的修改和更版;(3)放射性相关装置或设施的安全审查;(4)向上级审管部门申请、汇报或提交相关资料;(5)异常或事故情况下,实行的紧急措施和事故调查;(6)其它辐射安全相关重大事项。第七条 各部门安全人员确定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辐射安全管理, 并指定专职或兼职辐射安全员协助管理。安全员名单需及时上报科学讨论处技术安全主管备案,并抄送技术安全技术部。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辐射安全相关操作规程, 并提交技术安全室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