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推动公共机构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共机构采纳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动、监督本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机管局负责实施
市机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市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区(县)机管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三条(对象及方式)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三)实施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四)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五)其他可以优先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纳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舞公共机构新建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管理服务
第四条(预算安排)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
根据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