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物退让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1494/node12654/node12656/userobject26ai972。html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根据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 0。7 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实行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 3 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根据 0。7 倍控制。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注:h——建筑高度;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30 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15 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