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沪海洋研〔2024〕11 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根据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上海海洋大学 2024 年 9 月 3 日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5 日印发校对:黄金玲 (共印 5 份)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4 年 11 月 16 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 12 月 3 日 沪海洋研〔2024〕10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二条 基本要求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1)根据培育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培育环节(含通过讨论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2)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法律规范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法律规范,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应从事以下涉及论文作假的行为:(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 伪造数据; (5)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不授予学位的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