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舞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鼓舞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鼓舞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促进经济转型进展,根据《上海市鼓舞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24〕9 号)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24〕79 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展专项资金。为法律规范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鼓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进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鼓舞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进展的补助性资金.地区总部进展专项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第三条(支持对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讨论开发和实验进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讨论、应用讨论、产品开发等方面。地区总部进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纳无偿资助的方式,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第四条(支持标准)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 2008 年 7 月 7 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3000 万美元,且员工数在 10 人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发放。对 2017 年 10 月 10 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 100 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开办资助.(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 2008 年 7 月 7 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 10 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 200 万美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 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 8 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 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