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养,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推动继续教育改革进展,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进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育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进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突出针对性、有用性和前沿性,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六条 〔培训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启发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养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时更新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第七条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继续教育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