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舞员工钻技术,提升业务水平,加强总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工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集团总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在岗员工(年薪制员工除外)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评聘分开,按需、按岗聘任;(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三)重能力、重实绩、重群众公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国家、省(市)具备相应资质的主管部门认定、评审或考试并获得了与所从事岗位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承办,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第二章 聘任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主要划分三类等级:高级、中级和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与聘任等级对应如下:聘任等级职称类职业资格类高级正高级-—副高级高级技师(一级)中级中级技师(二级)初级助理级高级工(三级)员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第七条 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以总部通知为准
第八条 聘任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能力特别突出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可适当放宽;(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热爱本职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三)聘任申请前 12 个月内无常常性迟到、早退,无旷工,病假、事假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四)聘任申请前 12 个月考核未出现不合格情形或申请前 12 个月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员工若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予以聘任:(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二)在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相关技术技能竞赛中排名前10 或在省市级相关技术技能竞赛中排名前 3 的;(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