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莞 市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管 理办 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 目 的 和 依 据 ) 为 法 律 规 范 再 生 资源 回 收 行 业 管 理 , 加 强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利 用 体系 建 设 , 促 进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行 业 的 健 康 进 展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定 义 ) 本 办 法 所 称 再 生 资 源 , 是指 在 社 会 生 产 和 生 活 消 费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 已经 失 去 原 有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 经 过 回收 、 加 工 处 理 , 能 够 使 其 重 新 获 得 使 用 价 值 的各 种 废 弃 物
再 生 资 源 包 括 废 旧 金 属 、 报 废 电 子 产 品 、报 废 机 电 设 备 及 其 零 部 件 、 废 造 纸 原 料 ( 如 废纸 、 废 棉 等 ) 、 废 轻 化 工 原 料 ( 如 橡 胶 、 塑 料 、农 药 包 装 物 、 动 物 杂 骨 、 毛 发 等 ) 、 废 玻 璃等
第 三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事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户 ( 统 称 “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经 营 者 ” ) 应 当 遵 守本 办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体 废 物 、 危 险 废 物 、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 报废 汽 车 的 回 收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条 ( 工 作 要 求 )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管 理 应当 有 利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