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2005 年 12 月 7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印二○○五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1)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 (2)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 ……………………………………… (15)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25)第五章 建筑间距 …………………………………………… (28)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 (32)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35)第八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 (37)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 (39)第十章 其它特别补充规定 ………………………………… (44)第十一章 附则 ……………………………………………… (4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第四条 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规范与规定为准。第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纳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52 中类、77 小类.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别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