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虎门港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林场(以下统称“社区”)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街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本镇街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履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负责推动包片挂点村、社区消防工作的落实,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干部落实科学进展观考核内容;对火灾高发、发生亡人火灾或消防专项工作推动不力的镇街,市政府领导约谈镇街主要领导
镇街可参照市政府做法,由镇街领导约谈村、社区主要领导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讨论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对涉及消防工作的重要文件进行会签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共同讨论解决的方案措施
适时开展联合执法,组织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整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