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委托代理协议书甲方(委托人):住址:电话:乙方(受托人):住址或地址:联系人电话: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一)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3 个月内即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具体代理代得项目:单位:元序号所得项目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补税额退税额备注1工资、薪金所得2个 体 工 商 户 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酬劳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其他所得12合计(二)在申报过程中乙方代为办理补缴税款或退税手续,并在申报结束后与甲方结算补退税款事项
(三)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二、甲方义务及责任(一)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关于委托人的有关规定;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个人收入凭证、完税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二)甲方不得授意乙方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有此类情况,乙方有权终止代理
(三)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理纳税申报的情况
三、乙方的义务及责任:(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