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进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 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 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 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