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存在
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确定,那种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
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就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机,但有时也会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
现从法律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
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假如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主要事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 59 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