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律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 月 20 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法律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 0 一 0 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 : 聘用机构 办法 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 年 4 月 19 日印发 共印 40 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第三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第五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第六条 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第七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 3 年以上;(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 3 年没有违法执业行为;(四)参加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明,特定事项须接受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专项条件:(一)从事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 5 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二)从事资产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 5 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