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进展,完善和法律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4〕28 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进展规划纲要(2024-2024)的批复》(国函〔2024〕12 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根据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除外),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合作担保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合作的担保机构 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 “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 1,000 万元至人民币5 亿元之间
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 1,000 万元至人民币5,000 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 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 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 5,000 万元至人民币 1 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 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 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 1 亿元至人民币 5 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 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