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5 号 国资委 2024-02—1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法律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别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仔细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