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法律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估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法律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 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 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第十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在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和日常监控工作。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组织下达财务预算,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