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法律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财政部讨论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8 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5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
中央财政通过节能减排资金,鼓舞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机制
第三条 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节能减排资金安排实行资本金注入、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第五条 节能减排资金申报范围: (一)《国务院批转进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24]2 号)中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24]371 号)规定,已享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三)循环经济项目,包括共伴生矿及副产物回收利用、废物循环利用项目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15 号)中明确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五)中央企业实施的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核定标准:原则上根据项目性质、投资总额等测算后确定
具体为: (一)对关停小火电机组,按实际关停容量适当给予补助;对电力行业"上大压小”项目银行贷款,按不高于3%的年利率给予贴息
(二)燃煤工业锅(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重大节能减排项目,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