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令 2024 年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接管理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恢复、单纯购置工程项目)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授权监管的项目,根据授权范围履行项目申报、审批或相关组织管理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的申报和审批
情况特别、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其中: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安排组织规划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批立项并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审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