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寄宿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中小学寄宿生管理,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学生在校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寄宿生管理,是指学校对住校学生在校内思想、行为、住宿、就餐、安全、晚自习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寄宿生的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目的,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家庭、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团结互助精神,提高自理和交往能力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校长对寄宿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寄宿生管理组织,设置好学校寄宿生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处室、班主任、生活管理人员和学生自治管理组织等梯级管理网络
第六条 要配备一定数量有一定管理能力,能仔细指导住校学生生活的寄宿生管理人员或生活指导,原则上小学 50 名、初中 50—100 名寄宿生配 1 名生活指导,小学 50—100 名、初中100—200 名寄宿生配 2 名生活指导,小学 100 名以上、初中 200名以上酌情考虑,高中学校按实际需要酌情配备,中学要配备一定的女生生活指导老师
第三章 设施设备第七条 学校应科学规划好教学、活动、生活等功能小区,寄宿制学校所有闲置场地不得随意租借他人
第八条 学生住宿须绝对保证安全,房舍结构必须牢固,破旧校舍不得充当学生宿舍
学生宿舍要设置传达室或寝室管理员值班室,宿舍楼要安装通讯设施,供学生或寝室管理员应急联系
宿舍大门设置要符合消防要求,宿舍要安装好防盗防火安全设施
第九条 男女生宿舍原则上要分幢住宿,确有困难只能分层住宿的,必须有一定的隔离设施
第十条 宿舍楼要努力配套好盥洗室(至少每层一个)、橱桌、鞋柜、大平面镜、晾衣架、面盆架等设施设备,保证室内物具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