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㈠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㈡具有从事科学讨论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讨论生,或具有讨论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㈠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㈡具有从事科学讨论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㈢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的讨论生,或具有讨论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㈠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化的专门知识;㈡具有独立从事科学讨论工作的能力;㈢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制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㈣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沟通活动。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讨论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讨论生指导老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讨论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教育部审批。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三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一人。学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