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行政执法主体: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4 年第 7 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国税发〔2024〕年 143 号修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 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24 年 8 月 20 日国务院第 448 号令修订,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施行)等
(以下分别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纳税人未根据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 2 纳税人未根据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 3 纳税人未根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90 条 4 纳税人未根据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60条 5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4 条 6 扣缴义务人未根据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45 条 7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