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烹调师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一、编制说明为了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认定工作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 号)、劳动部 1994 年 8 月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法律规范》、《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情况按 50 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及年度评估中式烹调师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极)、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6 分)(一)领导成员 2 人(其中专职不少于 1 人),具体配置如下1
所长:1 人,负责鉴定所全面管理工作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 8 年以上,从事培训考核工作 5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副所长:1 人,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工作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从事培训考核工作 3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具有鉴定技师功能的鉴定所,其所长、副所长至少有一人为职业技能技师以上技术等级
(二)管理人员 3~4 人,具体配置如下:1
办公室主任:1 人,专职,协助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日常事务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 5 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办公室工作人员:1~2 人,专职不得少于 1 人,至少有 1 人持有中级计算机操作证书并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至少有 1 人从事培训考核工作 3 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 人,负责鉴定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电工专业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煤气操作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