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大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需求,法律规范丹东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七部局令 2024 年第 60 号)之规定,结合丹东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丹东市区内(包括东港、凤城、宽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坚持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进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法律规范、有序进展网约车,鼓舞巡游出租汽车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错位进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丹东市网约车数量由市政府根据城市人口数量、经济进展水平、公共交通进展水平、出租汽车市场供需变化以及服务质量等情况分批次适量投放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区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原则上高于巡游出租车起步运价和公里运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