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规范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浙江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根据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由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通过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管理法律规范化1
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 年以上(含2 年);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成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合作社资产30万元以上
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 个以上) ,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