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法律规范培训机构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进展,明确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职责第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下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市属各技工学校,全市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以及今后需要增设的定点培训机构的指定培训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市本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指定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展规划和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布局、专业设置的指导性意见,负责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组织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理论教学讨论、观摩沟通工作以及市级评优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区(县)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主要是:对日常管理工作的抽检,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培训认定工作以及培训经费审核、拨付工作的抽检,对新批准开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的抽检,对年审工作的抽检,并对抽检情况以及其他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职责主要是:负责对享受培训费补助政策人员的培训情况认定工作
其他管理工作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
第七条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市级管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指定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检查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学生管理、制度建设等,审查教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