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 鲁 木 齐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第一章 总则 第1
1 条 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3 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和本规定
4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根据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5 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根据《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6 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
1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 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 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2 条 城市用地, 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
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