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 鲁 木 齐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第一章 总则 第1 。1 。1 条 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 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 。1 。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 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法律规范和本规定。第1 。1 。4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应当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当根据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 。1 。5 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根据《乌鲁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第1 。1 。6 条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 。1 。1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 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 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 。2 条 城市用地, 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 。1 。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 。1.2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 。1.2 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 2 。 1 。 2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 为可兼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补充措施,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第2.1 。3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 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