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非处方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及代购制度为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法律规范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卫药政发〔2024〕1 号)精神,结合我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范围及内容本乡镇卫生院、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实施内容为:(一)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
国家基本药物和县补充规定的非基药及处方药品种为本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
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由卫生院通过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严禁网外采购、加价销售
(二)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
本院及所辖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相抵触
本院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必须从医保(新农合)目录中选择
采购品规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品规总数的 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 30%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金额不超过本机构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 5%,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非处方药不得超过 25 种
(三)卫生院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处方药的采购、配送工作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每月分两次向卫生院报药品采购计划,然后由卫生院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后定期配送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做好药品验收、销售、盘存工作,详细登记台账
(三)卫生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非基本药物或超过非基本药物采购品规、金额控制要求的村卫生室,将提出批判,责令改正,与绩效目标考核挂钩
(四)建立和完善监测督查体系
建立健全实施基本药物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