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董事会控制权之争 规则反思 在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中,原大股东常常通过各种合法、非法或钻法律空子的手段为后来者制造障碍。比如“爱使股份”、“方正科技”通过特别的公司章程,把董事提名权控制在董事会手里,使其它股东无法行使《公司法》给予的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在陷于困局的上市公司重组中,原大股东、收购者和债权人竟把中小股东的私有财产—流通股,视为可以任意侵占的资财。“郑百文”就是第一个越雷池者,“马应龙”则很快步其后尘。 本刊讨论员 苑会祥/文 在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争夺双方不仅要比拼资金实力,还要面对各种隐蔽的障碍—有时这些障碍甚至会使大股东无法得到公司控制权。在“爱使股份"案中,大股东“大港油田"就几乎陷入这种境地;而在“方正科技”董事会的操纵下,大股东之一“裕兴”谋求控制权之战最终铩羽而归。在一些重组并购案中,原大股东、收购者和债权人在博弈时,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仅难以保障,甚至个人财产还有被掠夺的可能。“郑百文重组”和“马应龙事件”,便上演了这种颠覆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场景。 而法律明确给予了股东参加公司管理的权利。至于私有财产权受到保护,更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在对一些个案的讨论中我们发现,问题大多出在目前法律空白太多,以及现有法律操作性不强. 樊篱深深:公司章程第 67 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而且从理念上讲,选择代理人是股东不可被剥夺的权利。但事实上,董事会直接掌握着公司控制权。原因在于《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虽有规定(《公司法》第 103 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但没有明确股东个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即便是 2024 年 1 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没有明确股东应该享有的具体权利。而 1997 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举了股东的权利,也没有包含董事和监事的提名权。 于是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利用法律空白,把持着董事的提名权。但我们必须注意,在《公司法》列举的董事会具体职权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敌意收购中,新股东一般会改选董事会,但假如原董事会把持董事提名权,便可能出现“董事会推举的候选人无法通过,股东想选举的人无法获提名”的尴尬局面。“爱使股份”和“方正科技”的股权之争,都是董事会把持提名权的范本。这个权力皆是两公司章程第 67 条给予的。 爱使股份(600652)VS 大港油田 1998 年 7 月,“大港油田"及关联企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