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法律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 退休条件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 10 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㈡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㈠ 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的; ㈡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㈢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 70%,活工资 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 60%,活工资 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1.工作年限在 35 年以上的,按 90%的比例计发;2.工作年限在 30 年至 34 年的,按 85%的比例计发;3.工作年限在 20 年至 29 年的,按 80%的比例计发;4.工作年限在 10 年至 20 年的,按 70%的比例计发;5.工作年限在 10 年以下的,按 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 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 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