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为了严格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河务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条例。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实行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它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仔细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二、事故调查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由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第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三、事故处理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根据上级单位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仔细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其他部门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