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
专业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制造的科学态度,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组成的云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校领导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讨论生导师,其中教授应占一半以上
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秘书长 1 人,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经校领导及省教育厅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中途更换委员,需报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
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按学科成立由五人至九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评定工作
分委员会设主席 1 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副主席 1人,秘书 1 人,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中途更换分委员会委员需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申报学位授予权专业名单;2、审批硕士讨论生指导老师名单;3、审批讨论生培育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4、审批博士生指导老师名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5、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6、审批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组成名单;7、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8、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