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云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以及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年检、变更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年检、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年检、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除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注销或收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五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第二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六条 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要求: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人员情况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下列情形: (1)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个人或企业; (2)生产假劣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的个人或企业; (3)曾经提供过虚假证明材料、文件资料、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企业; (4)曾经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个人或企业。 2.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必须为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必须在岗,不得挂名或兼职;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企业发起人应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在法律上无其他不良品行记录; 4、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有三年以上(含三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5、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6、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