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 行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阔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实行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第二章 培训机构和师资第五条 培训机构包括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会计培训业务范围的机构,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民政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培训机构或职业教育学校及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是指行业主管部门的财会管理部门。第六条 培训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教学计划,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提高会计人员素养,推动会计队伍建设,为财政改革和社会经济进展服务.第七条 社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已办理工商、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法人或社团登记手续,并在教育部门已申请社会办学许可证或营业范围具有会计培训资格,年度检查审验合格;(二)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教学场所和具有与会计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含软件及硬件设备);(三)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专职老师需提供劳务合同书,兼职老师需提供授课协议书;(四)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书),并制定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有健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