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展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境外毒品的危害,利用本省区位等优势帮助周边国家和地区推动境外罂粟替代种植(以下简称“替代种植"),法律规范管理替代种植项目,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解决云南边境贸易进展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经贸[2000]287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替代种植是指在本省境外周边国家和地区罂粟种植区域,利用农经作物及其他产业替代罂粟种植,以逐步削弱这些地区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毒品的危害.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境外替代种植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替代种植应当遵循政府提倡、企业参加、取得境外支持、平等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 开展替代种植项目的企业,应尊重邻国的主权,遵守我国与邻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及邻国的法律、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项目实施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及外事纪律的培训。 第四条 本省替代种植工作主管机关为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具体由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境外罂粟替代种植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替管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实施。 “省替管办”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禁毒办)、省进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省外贸厅)、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昆明海关、云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主任由省禁毒委办公室派任,省计委、省外贸厅、昆明海关各派任一位副主任。 第五条 “省替管办”的职责: (一)负责与外国政府和有关组织协商涉及罂粟替代种植项目的相关事宜; (二)在与邻国政府或地方组织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外市场及省内产业结构情况,制订替代种植项目年度及中长期规划; (三)指导开展和归口管理本省替代种植工作; (四)对替代种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省替管办"实行联合办公,定期召开例会,互通情况。对替代种植面积一千亩以上(含一千亩)的项目,通过不定期联合办公形式办理审批手续;一千亩以下的项目,以部门会签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本省有关地州市依照本办法设立替代种植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州替管办”),负责与境外相关组织协商和制订本地区替代种植项目的年度及中长期规划,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开展替代种植企业的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核上报,指导本地区开展和归口管理替代种植工作。 第六条 各地开展替代种植项目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