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亲子园、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其健康进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对社会招收 6 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第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 设置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负责人(园长),负责人(园长)任职条件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专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岁。负责人(园长)任职、变更须报审批主管部门核准.第五条 老师队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根据省定生师比配置老师,老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老师资格证书。0~3 岁托儿所、亲子教育机构的老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学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相对独立的园舍和设施。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证照齐全。租赁场地办学的,需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有效期在 2个办学周期(6 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第八条 幼儿园应达 3 个班以上的办园规模,并按幼儿年龄段合理分班。大班人数应不超过 40 人,中班人数应不超过35 人,小班人数应不超过 30 人。第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 2。5 平方米(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 2 平方米)。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1000 平方米.第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需要设保卫室、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单独儿童厕所、保健室、隔离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供餐的学前教育机构,厨房应符合卫生标准。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还应设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第十一条 配备适合学前年龄特点的桌椅,并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 2024 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