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法律规范(试行)一、总则为加强和法律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法律规范》、《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法律规范》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扩建、改建的审判法庭
原有的审判法庭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逐步完善各项功能
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参照本法律规范执行
本法律规范中方案一是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应达到的基本配置和基本功能
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范围和功能,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需求确定
原则上高级人民法院应在 4 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应在 2 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三中的各项功能,基层人民法院应在 1 个以上审判法庭实现方案二中的各项功能,实现多媒体证据管理和庭审音视频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并为审判监督、绩效考核、审委会讨论、庭审转播、案例指导、上诉审等应用提供翔实、全面的信息
本法律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信息技术进展和审判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统一规划为确保为庭审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为庭审音视频信息管理及其在审判监督、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应用打下良好的基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订本院及辖区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规划
通过演示、评测、招标等方式,统一组织确定辖区法院法庭信息化建设合作伙伴的入围范围
2、服务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要以审判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审判工作为主线,以促进公正和效率为目标,立足法庭的基本功能,立足案件信息管理的整体需求,追求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