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仓储物流服务合同甲方: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凌勤杰 委托代理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 145 号一栋一层电话: 073188482168 传真:073188482024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 传真:总 则 为充分发挥甲方快速便捷的保税物流服务优势,促进乙方经营贸易更快进展,实现互利双赢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并租赁甲方仓库开展经营贸易等事宜达成共识,签署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仓储物流服务内容 1
1甲方向乙方提供物流服务的处所为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号仓库;仓储区面积为 平方米
2乙方在该仓储区域内存储保税监管货物及进行简单加工,货物所有人为乙方
甲方提供报关,卸货到仓门和装货入柜等相关的物流服务,乙方自行负责所仓储区内部的货物(流通性)加工操作;第二条 仓库管理费2
1为了了确保乙方在仓库作业等相关方面正常运作,甲方应向乙方收取一定的仓库管理费
2管理费只包含仓库大楼公共区域的照明、电梯、清洁卫生、绿化、消防、保安、房屋修缮等物业支出的费用;不含乙方仓库区域所发生的物业支出的费用,如乙方仓库区域需要更换照明用具(日光灯、插座、电线等)、库内清洁等;甲方可提供维修服务,但乙方需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简单操作的人工费可视情况减免)
第三条 保证金3
1保证金本合同的保证金(相当于两个月仓储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_ )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2保证金作为乙方承诺执行合同相关条款的保证,可用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