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六)第五单元 撤销权【考点 4】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P287)1
《企业破产法》第 32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6 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祈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不过,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释】撤销债务人危机期间(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不妥个别清偿,是《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
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也许会导致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优先偏袒性清偿等,因此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撤销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1)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2 条的规定祈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2 条的规定祈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单选题、案例分析题)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如下个别清偿,管理人祈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② 债务人支付劳动酬劳、人身损害赔偿金的;③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4)破产撤销权的行使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31 条和第 32 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祈求撤销波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