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务人员考核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细则》、《护士条例》、《甘肃省实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措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依法获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防止、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务人员,合用本措施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考核。第三条 医务人员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省属各医疗机构、中央在甘单位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的详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同级医疗机构及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第五条 医务人员考核每年为一种周期。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防止、保健机构或者医师协会组织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 100 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防止、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市(地)级医师、护理协会等组织。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层上报至省卫生厅立案。如县级医疗、防止、保健机构达不到上述规定,可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全县统一的考核委员会或委托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市(地)级医师或护理协会进行考核.第八条 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防止、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置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献; (三)已制定的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将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献连同上述材料一并分别报相应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医务人员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或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已设置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献; (三)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四)其他有关材料 注册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 1...